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云浮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划分市与云城区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 1994年12月27日 | 云税联发﹝1994﹞006号 |
2 | 关于云浮市国家、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管理范围划分问题的通知 | 1994年12月28日 | 云税联发﹝1994﹞007号 |
3 | 关于印发《云浮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 1995年9月20日 | 云税联发﹝1995﹞005号 |
4 | 关于重新明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通知 | 2001年3月12日 | 云国税发〔2001〕055号 |
5 |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3年3月3日 | 云国税发〔2003﹞29号 |
6 | 关于在个体双定户推行简易申报方式的通知 | 2003年5月4日 | 云国税发〔2003﹞78号 |
7 | 转发关于下放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03年12月8日 | 云国税发〔2003〕179号 |
8 |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4年10月18日 | 云国税函〔2004﹞107号 |
9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5年4月29日 | 云国税发〔2005〕41号 |
10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2005年6月21日 | 云国税发〔2005﹞61号 |
11 | 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 | 2005年7月5日 | 云国税函〔2005﹞83号 |
12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 2005年8月16日 | 云国税发〔2005〕81号 |
13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 2005年8月24日 | 云国税函〔2005﹞106号 |
14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5年8月31日 | 云国税函〔2005﹞110号 |
15 |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 2006年5月22日 | 云国税发〔2006〕61号 |
16 | 关于加强企业衔头发票管理的通知 | 2006年11月14日 | 云国税发〔2006〕116号 |
17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后会统核算和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7年3月29日 | 云国税函〔2007﹞27号 |
18 | 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的通知 | 2008年5月7日 | 云国税发〔2008﹞40号 |
19 | 转发关于加强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 2008年6月10日 | 云国税函〔2008﹞57号 |
20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 2008年12月8日 | 云国税发〔2008﹞120号 |
21 | 转发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 2008年12月29日 | 云国税发〔2008﹞144号 |
22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9年10月13日 | 云国税发〔2009﹞123号 |
23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9年10月27日 | 云国税发〔2009﹞132号 |
24 | 转发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9年11月5日 | 云国税办发〔2009﹞63号 |
25 | 关于印发《云浮市国税系统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0年1月11日 | 云国税发〔2010﹞1号 |
26 |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 | 2010年2月8日 | 云国税发〔2010﹞13号 |
27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0年3月26日 | 云国税发〔2010﹞38号 |
28 |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关于做好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 2010年4月20日 | 云国税发〔2010﹞56号 |
29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 2010年5月10日 | 云国税函〔2010﹞45号 |
30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0年6月2日 | 云国税函〔2010﹞51号 |
31 | 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 2010年6月10日 | 云国税函〔2010﹞59号 |
32 | 关于我市国税系统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3年4月12日 | 云国税函〔2013﹞41号 |
33 | 云浮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云浮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 2015年8月4日 | 云浮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
34 | 云浮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委托二手车市场代开发票 代征税款试点工作的公告 | 2016年1月6日 | 云浮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
35 | 云浮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浮市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8年3月27日 | 云浮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
36 |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2001年8月20日 | 云地税发[2001]157号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函 | 2005年8月26日 | 云国税函〔2005〕108号 | 近接各地反映,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及其加油站已在我市各地设立,要求市局明确其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76号,下称《通知》),考虑便于加强管理并兼顾各加油站所在地政府的财政收入,经研究,同意选择《通知》“方法一”的征收管理,即“对市级分公司及其负责管理的‘三类油站’的增值税征收实行‘由市级分公司统一汇总计算增值税、各加油站分别就地缴纳’的办法。由市级分公司及其负责管理的‘三类油站’按应税销售收入分摊,分别在各加油站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市级分公司在每月申报前,统一核算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出当月总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再用各加油站的销售收入占总的销售收入的比例乘以总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作为各加油站应缴纳的增值税,分别在各加油站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 近接各地反映,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及其加油站已在我市各地设立,要求市局明确其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76号,下称《通知》),考虑便于加强管理并兼顾各加油站所在地政府的财政收入,经研究,同意选择《通知》“方法一”的征收管理,即“对市级分公司及其负责管理的‘三类油站’的增值税征收实行‘由市级分公司统一汇总计算增值税、各加油站分别就地缴纳’的办法。由市级分公司及其负责管理的‘三类油站’按应税销售收入分别在各加油站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市级分公司在每月申报前,统一核算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出当月总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再用各加油站的销售收入占总的销售收入的比例乘以总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作为各加油站应缴纳的增值税,分别在各加油站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
附件:《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及其加油站名称》包含有“主管税务机关”栏次 | 删除附件:《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及其加油站名称》“主管税务机关”栏次内容 |
2 | 关于部分县(市)实行国产汽车就地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8年12月1日 | 云国税函〔2009〕3号 | 市局决定对在罗定、郁南、新兴三地办理登记入户的国产汽车试行就地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统一在以上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 | 市局决定对在罗定、郁南、新兴三地办理登记入户的国产汽车试行就地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统一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 |
3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 2009年5月22日 | 云国税发〔2009〕65号 |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4 | 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0年3月31日 | 云国税发〔2010〕41号
|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税系统的欠税公告工作,加强依法治税,充分发挥欠税公告的积极作用,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转发〈欠税公告〉(试行)及其实施要求的通知》(云国税办转字〔2005〕6号)和《转发关于报送纳税人欠税公告信息报表的通知》(云国税函〔2005〕20号)的规定,结合全市国税系统当前欠税公告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欠税公告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税务系统的欠税公告工作,加强依法治税,充分发挥欠税公告的积极作用,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全市税务系统当前欠税公告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欠税公告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各单位今后在开展欠税公告工作中,务必要严格按照《办法》及上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通过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和云浮国税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 (一)各单位今后在开展欠税公告工作中,务必要严格按照《办法》及上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通过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和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
(二)对于应由省国税局或市国税局予以公告的,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将纳税人欠税公告信息填报《纳税人欠税情况统计表》(附件1),报表同时填报电子件和纸质件,电子件通过电子邮件上报市国税局征管科邮箱,纸质件须经主管局领导签名并加盖本局公章后再上报市国税局征管科,对超过公告期限且不清缴税款的欠税户,主管税务机关应继续上报其欠税信息,公告机关应予继续公告。 | (二)对于应由省局或市局予以公告的,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核实纳税人相关欠税信息,并将核实情况反馈市局征管部门,纸质件须经主管局领导签名并加盖本局公章后再上报市局征管部门,对超过公告期限且不清缴税款的欠税户,主管税务机关应继续上报其欠税信息,公告机关应予继续公告。 |
1、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其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由各单位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公告;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由各单位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纳税人欠税情况统计表》(附件1)上报市国税局,由市国税局公告。 | 1、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其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由各单位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公告;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由各单位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由市局公告。 |
2、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的,每半年公告一次。其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各单位于半年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公告;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各单位按规定于半年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纳税人欠税情况统计表》(附件1)上报市国税局,由市国税局公告。 | 2、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的,每半年公告一次。其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各单位于半年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公告;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各单位按规定于半年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由市局公告。 |
3、走逃、失踪户和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税的,由省国税局公告,其欠税公告信息由各单位按规定于月份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纳税人欠税情况统计表》(附件1)上报市国税局,再由市国税局汇总上报省国税局。个体双定户暂不填报。 | 3、走逃、失踪户和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税的,由省局公告,其欠税公告信息由各单位按规定于月份终了后10个工作日上报市局,再由市局汇总上报省局。个体双定户暂不填报。 |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统计2010年3月底止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准确掌握欠税信息,填写《纳税人欠税情况统计表》(附件1)。对应公告而未公告的欠税户,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对其欠税信息进行公告。 | 删除该内容 |
附件:1、纳税人欠税情况统计表
2、欠税公告内容参考式样
3、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 删除附件1、2、3 |
5 | 关于云安县国税局实行国产汽车就地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2年1月6日 | 云国税函〔2012〕3号 | 市局决定对在云安区办理登记入户的国产汽车试行就地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云安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 | 市局决定对在云安区办理登记入户的国产汽车试行就地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云安区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 |
6 | 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 2013年12月18日 | 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3号 | 二、居民企业没有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县(市、区)跨乡镇(街道办)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并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备案。 | 二、居民企业没有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县(市、区)跨乡镇(街道办)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由县级税务机关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备案。 |
7 | 转发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 1999年8月25日 | 云地税发[1999]093号 |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2、重新规定征收范围的土地使用税的标准税额,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按税法有关规定确定。 |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规定建制镇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2、重新规定征收范围的土地使用税的标准税额,由县级税务机关按税法有关规定确定。 |
8 | 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2004年8月30日 | 云地税发[2004]150号 | 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0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二、对未设立会计帐薄,或虽设立会计帐薄但不能完整、准确反映有关工程作业人员收入的建筑安装纳税人,主管地方税机关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总额0.4%的带征率,向其征收有关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 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二、对未设立会计帐薄,或虽设立会计帐薄但不能完整、准确反映有关工程作业人员收入的建筑安装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总额0.4%的带征率,向其征收有关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
9 |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 2011年9月29日 | 云地税发[2011]140号 | 四、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全市统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另有规定核定征收率的,从其规定。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定额户所得税核定带征率的通知》(云地税发[2001]33号)同时废止;各地原执行的带征率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 四、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全市统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另有规定核定征收率的,从其规定。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定额户所得税核定带征率的通知》(云地税发[2001]33号)同时废止;各地原执行的带征率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
10 |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_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云浮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 2018年5月18日 |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8年第1号 |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14〕81号)的有关规定,云浮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云浮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云浮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云浮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
备注:附件3中所列文件在县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