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7年5月21日 | 韶国税发[1997]73号 |
2 | 转发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2000年1月7日 | 韶国税发[2000]13号 |
3 | 转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 2005年1月19日 | 韶国税发[2005]9号 |
4 | 转发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5年8月3日 | 韶国税发[2005]87号 |
5 | 关于转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5年12月30日 | 韶国税发[2005]199号 |
6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 | 2006年10月12日 | 韶国税函[2006]98号 |
7 | 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通知 | 2006年12月29日 | 韶国税发[2006]134号 |
8 | 转发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 2008年12月31日 | 韶国税发[2008]187号 |
9 | 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 | 2009年8月4日 | 韶国税办发[2009]20号 |
10 | 转发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0年4月19日 | 韶国税函[2010]49号 |
11 | 转发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 2010年6月28日 | 韶国税函[2010]73号 |
12 | 转发关于纳税人使用普金发票打印管理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 | 2009年3月5日 | 韶国税函[2009]26号 |
13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9年5月27日 | 韶国税函[2009]79号 |
14 | 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8年7月30日 | 韶国税发〔2008〕120号 |
15 | 关于调整韶关市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2012年2月28日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号 |
16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 | 2016年4月25日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6号 |
17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韶关市宇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代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 2016年6月20日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9号 |
18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韶关市宇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代征2017-2018年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 2017年6月20日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8号 |
19 |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制度的通知 | 1995年5月11日 | 韶国税发[1995]74号 |
20 | 关于印发《韶关市国税系统办理税务登记指导意见》的通知 | 2008年4月1日 | 韶国税发[2008]46号 |
21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 2016年4月25日 | 韶国税发[2016]66号 |
22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 2016年5月4日 | 韶国税函〔2016〕74号 |
23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纳税人分类分级和税收风险管理合作的指导意见 | 2016年8月22日 | 韶国税发〔2016〕147号 |
24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强化税收征管的通知 | 2017年9月22日 | 韶国税发〔2017〕108号 |
25 | 转发省局《关于以原竹加工生产"花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1996年8月21日 | 韶国税发[1996]152号 |
26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韶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 2016年3月1日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3号 |
27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韶关市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7年3月9日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3号 |
28 |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 2015年6月4日 |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
29 | 关于市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3年12月1日 | 韶地税发[2003]65号 |
30 | 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安装房地产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 2005年6月22日 | 韶地税发[2005]174号 |
31 | 转发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 2007年9月12日 | 韶地税函[2007]168号 |
32 | 转发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 2009年8月3日 | 韶地税发[2009]208号 |
33 | 关于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征缴社保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09年1月7日 | 韶地税发[2009]1号 |
34 | 关于2009年度韶关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 | 2009年6月8日 | 韶地税发[2009]142号 |
35 | 关于明确韶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申报方式的通知 | 2009年12月10日 | 韶地税发[2009]297号 |
36 | 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2001年6月11日 | 韶地税发[2001]178号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韶关市宇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代征2018-2019年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 2018年6月20日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 为进一步拓宽纳税服务渠道,提升纳税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委托韶关市宇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 为进一步拓宽纳税服务渠道,提升纳税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决定委托韶关市宇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服务热线:12366-1;韶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0751- 8530870 。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服务热线:12366-1;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0751- 8530870 。 |
2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 2009年6月19日 | 韶国税发〔2009〕60号 |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9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 整段删除 |
对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请结合《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韶国税发〔2009〕5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 对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办理,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的有关规定处理。 |
3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9年5月27日 | 韶国税函〔2009〕78号 | 对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请结合《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韶国税发〔2009〕5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 对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办理,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的有关规定处理。 |
4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韶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 2015年8月7日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中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韶关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对《韶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了更新。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中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对《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了更新。 |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决定,韶关市国家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韶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公布的65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6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5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37项,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22项)。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韶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公布的65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6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5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37项,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22项)。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
现将更新后的《韶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在本公告公开的事项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管理,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 现将更新后的《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在本公告公开的事项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管理,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
附件:1.韶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附件1中标题:韶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附件1中标题: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附件1中序号1 | 整行删除 |
5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 代征税款的公告
| 2015年4月16日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 为加强韶关市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拓宽零散税收发票开具渠道,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工作。 | 为加强韶关市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拓宽零散税收发票开具渠道,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工作。 |
6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 | 2017年4月17日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部署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5号)的要求,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我市2016年已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全市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部署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5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韶关市税务局”)决定在我市2016年已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全市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以“严控风险、企业自愿”为原则,有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可根据本单位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情况,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由于我市外贸企业的免退税审批权限在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因此不列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以“严控风险、企业自愿”为原则,有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单位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情况,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由于我市外贸企业的免退税审批权限在韶关市税务局,因此不列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
一、(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附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 一、(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附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
二、无纸化管理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 二、无纸化管理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或其他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数据,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数据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
(三)无纸化管理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 删除 |
二、(四)无纸化管理的生产型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单证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二、(三)无纸化管理的生产型出口企业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单证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二、(五)主管国税机关对无纸化管理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 二、(四)主管税务机关对无纸化管理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套印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印章,并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出口企业,由出口企业自行打印。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纸质证明。 |
二、(六)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无纸化管理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 二、(五)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无纸化管理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
二、(七)主管国税机关发现无纸化管理的生产型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资格。 | 二、(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无纸化管理的生产型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资格。 |
三、本公告由韶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 三、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附件:二、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出口退(免)税电子数据是真实、完整的,并与实际出口货物劳务情况相符;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附件: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出口退(免)税电子数据是真实、完整的,并与实际出口货物劳务情况相符;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附件:四、按主管国家税务局要求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的原始凭证。 | 附件:四、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的原始凭证。 |
7 | 关于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后若干问题的通知 | 2009年1月13日 | 韶地税发[2009]13号 | 二、关于补缴问题。
补缴非当月社保费的,由地税机关填写《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见附件)给缴费人交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出具《特批补缴通知单》,同时发送电子数据给地税机关。地税机关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和《特批补缴通知单》进行征缴。 | 二、关于补缴问题。
补缴非当月社保费的,由税务机关填写《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见附件)给缴费人交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出具《特批补缴通知单》,同时发送电子数据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和《特批补缴通知单》进行征缴。 |
三、关于清欠问题。
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欠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单位(个人)还欠款通知书》交缴费单位(个人),同时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电子数据给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征缴入库。对2009年1月1日之后的欠费,由地税机关计算和征收。 | 三、关于清欠问题。
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欠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单位(个人)还欠款通知书》交缴费单位(个人),同时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电子数据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征缴入库。对2009年1月1日之后的欠费,由税务机关计算和征收。 |
四、关于一次性缴清医疗保险费问题。
退休人员若需一次性缴清基本医疗保险铺底基金的,缴费单位需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同意后,计算出一次性征收金额,并发送电子数据给地税,由地税机关进行征收。 | 四、关于一次性缴清医疗保险费问题。
退休人员若需一次性缴清基本医疗保险铺底基金的,缴费单位需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同意后,计算出一次性征收金额,并发送电子数据给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征收。 |
五、关于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征缴问题。
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单位社保号统管,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向地税机关发送征收数据(不需要报个人明细资料),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 五、关于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征缴问题。
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单位社保号统管,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向税务机关发送征收数据(不需要报个人明细资料),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
八、关于属地管理问题。
1、社会保险费实行与地方税收同征同管,缴费单位(不含“关闭、破产、转制企业和军转干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2、新参保单位在地税开户时,地税机关需按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所属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社保级次和社保管理机构的登记,同时按社保与地税约定的规则进行单位和个人的派号。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按所属的社保级次划入相应的财政专户。
驻韶省属缴费单位,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及在省属参保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划入省级财政专户,其他险种划入市级财政专户;浈江、武江、韶钢地税分局所辖的缴费单位缴交的社会保险费划入市级财政专户,其他缴费单位缴交的社会保险费划入相应的县(市、区)级财政专户 | 八、关于属地管理问题。
1、社会保险费实行与税收同征同管,缴费单位(不含“关闭、破产、转制企业和军转干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2、新参保单位在税务机关开户时,税务机关需按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所属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社保级次和社保管理机构的登记,同时按社保与税务机关约定的规则进行单位和个人的派号。
3、主管税务机关对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按所属的社保级次划入相应的财政专户。
驻韶省属缴费单位,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及在省属参保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划入省级财政专户,其他险种划入市级财政专户;浈江、武江、韶钢税务分局所辖的缴费单位缴交的社会保险费划入市级财政专户,其他缴费单位缴交的社会保险费划入相应的县(市、区)级财政专户 |
九、关于养老保险待遇业务办理流程。
(一)基本养老金核发业务办理流程。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在退休待遇核发当月10日前,申办单位须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历史欠费),缴费次日后凭地方税务机关完税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金核发业务。
3、 参保单位凭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的相关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休减员和征收品目变更等相关业务。
(二)养老保险退保业务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个人)凭机关退休、出国定居、解除劳动合同、死亡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员、变更征收品目等相关业务。
(三)企业离退休死亡待遇核发业务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同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申办死亡待遇核发业务和减员业务。 | 九、关于养老保险待遇业务办理流程。
(一)基本养老金核发业务办理流程。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在退休待遇核发当月10日前,申办单位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历史欠费),缴费次日后凭税务机关完税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金核发业务。
3、 参保单位凭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的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退休减员和征收品目变更等相关业务。
(二)养老保险退保业务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个人)凭机关退休、出国定居、解除劳动合同、死亡证明等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员、变更征收品目等相关业务。
(三)企业离退休死亡待遇核发业务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同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申办死亡待遇核发业务和减员业务。 |
附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第四栏“地税机关(盖章)”,第七栏“地税机关填写” | 附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第四栏“税务机关(盖章)”,第七栏“税务机关填写” |
备注:附件4中所列文件在县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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