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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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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10-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税发〔2018〕73号
  全文有效
  2018.10.15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发〔2018〕7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落实到位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10月1日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下同),从2018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取得的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让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到改革红利。各单位不得因调高个体工商户业主减除费用标准而调高行业所得率。
  二、做好辅导,关注舆情
  各单位要利用多种途径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解释工作,各办税服务厅要通过LED大屏等设备播放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单置于办税服务厅供纳税人取阅,提高纳税人获得感。要密切关注、跟踪、收集有关舆情动态,发现问题,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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