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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穗建房产〔2018〕2430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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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编号: 穗建房产〔2018〕2430号
文件名: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穗建房产〔2018〕2430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18-12-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的意见
穗建房产〔2018〕2430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的意见
  穗建房产〔2018〕2430号
  全文有效
  2018.12.19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经会市国土规划委,现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中第三条第(三)项,提出如下意见:
   穗府办函〔2017〕65号文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服类物业,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规定的“商服类物业”,指该文件公布之日(2017年3月30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2017年3月30日之前(含当日)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不执行此条规定。
   以上意见自2018年12月20日起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的意见》解读
   《关于完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的意见》(穗建房产〔2018〕2430号)执行内容如下:
   一、2017年3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发布之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或经公告确认土地出让成交日为准)房地产项目,其商服类物业的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
   二、2017年3月30日前(含当日)土地出让成交的(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或经公告确认土地出让成交日为准)房地产项目,其商服类物业不再限定销售对象,个人购买商服类物业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
   三、2018年12月19日24:00前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2018年12月19日24:00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下一步,市区住建部门将联合加强商服类房地产项目的销售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为保持市场平稳运行、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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