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罗定华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罗定华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1.16
国家税务总局罗定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罗定市税务局关于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契税问题的请示 》(罗税发〔2018〕31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罗定华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并没有取得罗定市国土部门的权属证,尚未真正取得该土地权属,经罗定市人民政府同意,解除了该宗土地出让的行为,该宗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罗定华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上不是承受该宗土地的单位,不属契税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请你局依法予以办理。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