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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出口业务办理期限的温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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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出口业务办理期限的温馨提醒
发文日期: 2019-03-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出口业务办理期限的温馨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出口业务办理期限的温馨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3.7
  出口企业: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现对涉及2018年度出口退(免)税主要业务的办理期限提醒如下, 其中: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
  2018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及零税率应税服务(以报关单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应在2019年4月18日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税。
  二、出口免税申报
  2018年度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2019年5月15日前办理免税申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三、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2018年度出口的委托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15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的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四、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018年度出口的受托出口货物,《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15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五、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2018年度出口业务没有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可在2019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网出口退税专栏——出口退税动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6号第六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六、延期申报
  出口企业2018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申报期内完成申报的,可在2019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网出口退税专栏——出口退税动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出口业务收汇
  2018年出口业务,要在2019年4月18日前收汇;符合2013年第30号公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不能按期收汇的,应在2019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网出口退税专栏——出口退税动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的规定,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条件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八、进料加工手册核销
  出口企业2018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应于2019年4月20日前申报办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九、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出口企业2018年度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19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在海关签发来料加工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以结案日期为准)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办理免税核销的,应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加工费的增值税。
  注:请各出口企业注意,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延期申报及不能收汇申报业务适用不同的情形,请出口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应各项业务申报的要求分别进行办理。例如既满足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又满足不能收汇申报的情况,需分别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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