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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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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7 11:4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提示
发文日期: 2019-04-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4.1
  尊敬的纳税人:
  自2019年4月1日起,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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