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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税函〔2019〕39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委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征企业之间存量非住宅转让土地增值税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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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税函〔2019〕39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税函〔2019〕39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委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征企业之间存量非住宅转让土地增值税的函
发文日期: 2019-05-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委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征企业之间存量非住宅转让土地增值税的函
深税函〔2019〕39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委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征企业之间存量非住宅转让土地增值税的函
  深税函〔2019〕394号
  全文有效
  2019.5.21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以及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企业之间存量非住宅不动产转移登记程序的通知》有关要求,企业之间存量非住宅不动产转移的缴税和登记压缩到1个工作日办结。为了做好存量房交易税费的征管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我市企业之间转让存量非住宅土地增值税委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征,具体内容函告如下:
  一、委托代征范围及时间
  此次代征范围仅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企业纳税人之间直接转让存量非住宅(不含直接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土地增值税,采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进行扣除或者采用核定征收等情形的,需要纳税人到房屋坐落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增值税。从本文发文之日起开始代征企业之间转让存量非住宅土地增值税
  二、代征情况下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扣除项目包括: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可按年加计扣除5%)、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含原购房契税,不含增值税)。具体填写规则详见附件2。
  三、纳税人需提供的材料
  为了方便纳税人,我局精简了纳税人需报送的材料,详见附件1;由登记中心向纳税人提供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采集表,详见附件2。
  四、争议处理程序
  如纳税人对代征的土地增值税税额有异议的,须到房屋坐落地税务机关办理此次转让涉及的存量房交易相关税费(含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五、其他事项
  我局将在官网上发布新的存量房交易土地增值税办税指南。登记中心负责对纳税人提供的涉税材料进行归档保存,定期传送给相关区税务局,并在官网、各登记大厅发布关于此次委托代征的温馨提示。
  附件(暂缺附件):
  1.企业之间存量非住宅转让土地增值税材料清单
  2.企业之间存量非住宅转让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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