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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取消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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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7 11: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取消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取消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取消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2.27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8号)要求,自2019年3月1日起,取消全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深圳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登录地址:
   https://fpdk.szg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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