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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size=16px] 根据[url=][b][url=][b]《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b][/url][/b][/url](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根据[url=][b][url=][b]《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b][/url][/b][/url](国务院令666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size][/fo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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