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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被执行人应如何履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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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应如何履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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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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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6 10: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宋体][size=16px] 一、被执行人应按照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内容和要求,自行到指定地点办理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的缴纳入库手续。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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