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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3]26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南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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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国税函[2003]268号
文件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3]26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南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8-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南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26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南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268号
  全文有效
  长沙、常德、郴州、永州、怀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南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卷烟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所列16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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