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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4〕457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府庙等库区排渍电费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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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国税函〔2004〕457号
文件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4〕457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府庙等库区排渍电费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日期: 2004-1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府庙等库区排渍电费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
湘国税函〔2004〕457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水府庙等库区排渍电费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
  湘国税函〔2004〕457号
  全文有效
  2004-11-18
  省政府办公厅:
  接贵厅转来《关于水府庙等9个库区围堤内排渍电排运行管理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我局就其中的涉税问题进行了研究,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发[1994]64号),电力企业之间的互供电量不能互抵。如果实行电量互抵,只按互抵后电量、电价计算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实质是少计销售收入,漏征了国家税收。因此,对省电力公司无偿供给库区的排渍用电,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水府庙等9个库区抵给省电力公司的上网电力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作销售、税收处理,省电力公司可据此计提进项税额。因价差产生的税收差额应照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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