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统计局
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统计局关于办理2006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续和地税部门代征200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长残联发[2007]7号
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长沙市统计局关于办理2006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续和地税部门代征200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长残联发[2007]7号
全文有效
各用人单位(纳税人):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206号令)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10号)及市财政局、市残联、市地税局、国家金库长沙中心支库《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社[2006]14号)精神,现将我市2006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办理年审手续
(一)年审对象
长沙市各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驻湘行政事业单位、与省、市、区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或“纳税人”)。
(二)年审时间:4月1日-5月31日
(三)年审地点:各地税分局纳税大厅
(四)用人单位办理年审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1、已填写好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3、用人单位2006年的劳动情况年报表。未填报年报表的其他用人单位须提供2006年1月、6月、12月工资表。
4、用人单位有在职残疾职工的,须提供其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和单位残疾职工养老保险费缴费证明(《个人缴费基数年审表》)。
5、2006年新成立的单位(不包括分离、合并、联合而组成的单位)年审时须带营业执照。
(五)年审程序:
1、用人单位(纳税人)填写《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内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表一)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名单(附表)》(表二)。表一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签名;表二如不够填写,可复印表续后。
2、用人单位(纳税人)到各地税分局纳税大厅办理年审手续(无《年审手册》的可在办理年审手续处领取)。
(六)计算公式(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长沙市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的年平均人数。
安排一名盲人或一名一级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长沙市2006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2824元。
2006年新成立的单位,从批准(或核准登记)成立的下一个月开始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新录用的残疾职工年度内就业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七)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八)不按时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职工认定。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
(一)200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时间为2007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程序
用人单位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填开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的审核结果,自行到各地税分局纳税大厅办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或在网上申报缴纳。
三、未按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的申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予减免,如因特别困难确需缓、减、免缴保障金的,可在年审后15日内,递交经会计事务所审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非规定时间段内不予受理。
咨询电话: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5813362 5129187
芙蓉区残联 4683399
开福区残联 4558226
天心区残联 5899108
雨花区残联 5553671
岳麓区残联 89991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