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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20〕107号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线上培训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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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7 10: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200727090439875&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20〕107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20〕107号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线上培训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7-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线上培训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0〕10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河教育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职业技能线上培训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22日


天津市职业技能线上培训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网络培训平台(以下简称“线上平台”)管理,推进线上线下相结合,提升培训效能,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遴选认定的线上平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社局负责线上平台的布局规划、遴选认定和综合管理,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线上平台的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四条 线上平台的遴选坚持服务发展、布局合理、科学公正原则,聚集主导产业,吸收优质资源,保证培训质量,满足劳动者多样化职业技能培训需求。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线上平台可参加遴选:
  (一)举办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法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规范的财务和管理制度,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和失信等不良记录;
  (二)线上平台应具有稳定的运维管理和客户服务团队,具备较高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
  (三)线上平台课程资源应贴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劳动者技能提升需要,符合国家(行业)职业技能标准、专项职业能力标准或相关培训课程规范,具有一定的现场培训、实训的模拟仿真功能;
  (四)线上平台的课程应以视频、音频、多媒体资料等方式实现,具备网络直播、在线互动、学员自选播放等多种教学方式,并在PC客户端、手机移动端等多元化终端展现,清晰度达到相关要求;
  (五)线上平台应具备培训人员注册、身份认证、学习过程监管、学习效果测评、在线答疑等功能。
  第六条 线上平台遴选一般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署。市人社局印发通知,部署线上平台申报事宜。
  (二)申报。相关单位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三)初审。市就业服务中心对照遴选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线上平台及相关材料报市人社局。
  (四)评审。市人社局组建评审专家组,组织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确定入选名单。
  (五)公布。市人社局公布入选名单。
  第七条 对线上平台实行协议管理,经市人社局遴选认定的线上平台,由市就业服务中心与其举办方签订协议,协议有效期一般为2年。
  第八条 各类培训机构可自主选择线上平台并与其签订培训合作协议,组织劳动者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课时可替代线下理论培训课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第九条 线上平台承担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课程资源建设和维护,确保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专项职业能力标准及相关规范;
  (二)负责线上平台日常运营和管理维护;
  (三)负责线上培训服务保障,实时为培训机构提供课程资源直播录播、培训过程管理、培训效果评估等服务;
  (四)负责如实记录线上培训过程,并做好档案管理,相关资料档案应留存3年以上,做到培训过程可记录、可追溯。
  第十条 线上平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高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丰富教学内容、更新教学资源、创新培训方式,促进培训质量不断提升。
  第十一条 线上平台应自觉接受市、区人社局监督管理,随时开放管理后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满足培训过程监管、效果评估等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市人社局定期开展线上平台质量评估,对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社会评价高的,优先续约;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约谈、限期整改、解除协议等方式处理:
  (一)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
  (二)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的;
  (三)课程资源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其他违反协议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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