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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7〕36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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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国税函〔2007〕363号
文件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7〕36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6-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7〕36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7〕363号
  全文有效
  2007-06-21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减轻基层国税机关的工作压力和强度,现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6〕187号)作部分修改,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内容: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次月内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国税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修改后的内容: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60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国税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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