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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 湘地税函[2007]18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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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
文件编号: 湘地税函[2007]185号
文件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 湘地税函[2007]18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7]18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7]18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各财产保险公司从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发票联次四联,分为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电脑票规格为241MM×152MM,手工票规格为250MM×152MM,发票使用纸张为干式复写纸。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现存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使用到2008年12月31日止。从2009年1月1日起,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一律作废,不得再行使用。在办理代理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可以在开具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时,在“附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额(小写);需要缴纳滞纳金的,同时注明滞纳金金额。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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