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再任职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13000477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进一步明确,退休人员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纳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所领取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工资历,则这部分退休工资可免缴个人所得税,单位不应代扣代缴这部分退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被原单位返聘的情形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对单位支付给你的返聘工资,可扣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