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13000488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 一、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者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然享受固定或者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会保险、培训和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二、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况,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