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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2008]12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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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地税函[2008]123号
文件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2008]12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1-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8]12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8]123号
  现行有效
  2008.11.05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人所得税,在总局新的政策明确之前,仍按开票金额的3.3%预征,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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