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违法行为
| 法律规定行政裁量权幅度
| 处罚执行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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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税 务 登 记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包括验证和换证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以下简称《征管法》、《细则》)。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超过规定期限不到 30 日且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超过规定期限 30 日以上的,对个人处以 1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3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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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 、转借、涂改、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3 、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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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细则》第九十二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首次发生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 、第二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三次以上发生该违法行为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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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造成后果的,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3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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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帐 簿 、凭 证 管 理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造成后果的,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3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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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首次发生但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第二次发生该违法行为的,处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3 、三次以上发生该违法行为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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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首次发生并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 、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 2000 元罚款。
3 、屡次发生第一、二款行为的,处 5000 至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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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纳 税 申 报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超过规定期限不到 15 日且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2 、超过规定期限 15 日以上的,对个人处以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3 、屡次以上发生该违法行为或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5000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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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税 款 征 收
|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征管法》第六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造成后果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3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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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追缴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缴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首次发生的,处不缴少缴税款 50% 至 2 倍的罚款。
2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的,或者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3 倍罚款。
3 、第一、二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 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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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处 3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 罚款;
2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 下罚款;
4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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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50% 以 上 1 倍以下的罚款;
2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的,处不缴或 者少缴税款 60% 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3 、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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