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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郴地税发[2009]43号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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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郴地税发[2009]43号
文件名: 湖南省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郴地税发[2009]43号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5-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郴地税发[2009]43号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郴地税发[2009]43号
全文有效
2009年5月13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落实意见,请予以贯彻执行。
一、各征收机关应按照下列程序开展2008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工作。
(一)要求当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2008年度的,延期至2009年5月下旬),提交一式二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同时报送当年的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全年每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3、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二)征收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当场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材料移交给主管征收机关,主管征收机关要对纳税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有疑问的,必须上门对其财务核算、员工人数等情况进一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分批汇总认定情况,报分管局长审批,并在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将一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返还给纳税人,同时进行相应的备案登记。
(三)纳税人接到主管地税分局返还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后,按照认定结果在5月31日前进行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多退少补税款。
二、当年经主管地税分局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申报预缴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时,纳税人可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不符合条件的,应按25%的税率预缴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三、《办法》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四、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工作是一项新事物,各征收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认定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征收机关、稽查局在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要选择部分通过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开展稽核、检查工作,认定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对不如实提供材料,骗取减免税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办法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局,以便修订完善。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为统一规范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时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及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认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上述认定条件中: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在国家未明确以前,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执行,国家以后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规定执行。
第二条 纳税人申请: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实行一年一定。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和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一并提交主管地税机关审核。
第三条 税务机关认定: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核实纳税人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不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已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按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第四条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第五条 监督管理:(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监管,在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之前,对自行对照认定条件享受减按20%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各地要重点进行审核,确认明显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责成其纠正。
(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各级地税机关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干部,对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逐个对照规定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认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逐一进行登记备案,建立明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不如实填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骗取减免所得税额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局税政三科负责解释。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
所属时期: 年 月至 月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盖章) 纳税人识别码
所属行业 工业□ 其他□
具体行业类别:
是否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是□ 否□
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所属年度资产总额
所属年度从业人数
纳税人声明:本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如有虚假内容,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税收管理员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公章)
注:
1.小型微利企业须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三项指标,并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具体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3.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暂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
4.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填写此表,并按规定要求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5.表一式两份,一份主管地税机关留存,一份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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