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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国家税务局 益国税发[2009]20号 湖南省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农村乡镇零散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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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益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益国税发[2009]20号
文件名: 湖南省益阳市国家税务局 益国税发[2009]20号 湖南省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农村乡镇零散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5-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益阳市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农村乡镇零散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益国税发[2009]20号


  湖南省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农村乡镇零散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益国税发[2009]2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5月15日
  各区(县、市)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市局稽查局,:
  现将《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农村乡镇零散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部署,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先在沅江、安化2个单位进行委托邮政部门代征农村乡镇零散税收的试点,请以上单位认真组织实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试点工作,确保2009年6月1日起开展委托代征工作。
  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农村乡镇零散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和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市局决定对我市农村乡镇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农村乡镇零散税收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委托代征与受托代征单位
  第三条 委托代征单位为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第四条 受托代征单位为市邮政局、各县(市、区)邮政局(含直属分局)。
  第五条 借助邮政部门农村乡镇网点多的优势,国税机关在农村乡镇各邮政所设立“委托代征和普通发票代开点”(以下简称邮政代征点)。
  邮政代征点的设立数量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商同级邮政部门确定。
  第三章 委托代征税种与范围
  第六条 代征税种:增值税。
  第七条 委托代征范围:
  (一)农村各乡镇零散税收。包括农村乡镇经营者发生的应税货物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的应征增值税税款。
  (二)农村各乡镇固定个体工商户的“双定”税款。
  (三)上述农村乡镇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仅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第四章 代开发票方式及购机费用的处理
  第八条 代开发票方式:各邮政代征点一律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税控普通发票。
  第九条 购机费用处理:税控收款机由县级邮政部门统一集中采购,每个邮政代征点配备一台。购买税控收款机的费用支出,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县级邮政部门统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应征税款中进行抵扣。
  第五章 代征管理及税款征收解缴
  第十条 县级邮政部门应建立发票和税收完税凭证的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发票、税票,统一向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税票的领用及缴销手续。
  第十一条 征税标准:按照代开发票的金额计算应征增值税,征收率3%。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代开发票金额÷(1+3%)×3%。
  第十二条 税票开具:
  (一)代开发票时,邮政代征点应按照“先收税后开票”的原则开具税控收款机机打发票,并按税收政策规定代征税款,不得违反政策规定多征、少征或者免征税款。
  (二)纳税人需开具完税凭证的,受托代征单位应按规定开具,不得拒绝,并在完税凭证上手工填写税控收款机机打发票号码,以便核对。
  (三)代征固定个体工商户的“双定”税款,受托代征单位根据代征税款清册进行委托代征税款结报时,由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按照“委托代征税款连续开票(固定户)”分户开具税收完税证。
  第十三条 税票录入。邮政代征点已开具的税票,由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人员逐份手工录入综合征管软件;邮政代征点未开具税收完税证而代征的税款,其在进行委托代征税款结报时,由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汇总开具税收完税证。
  第十四条 税款征收:
  (一)邮政代征点使用税收限额完税证征收税款。
  (二)县级邮政部门需统一设立一个代征税款专用账户,各代征点不再单独设立代征税款账户。
  (三)实行“双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自愿委托邮政代征点收取税款的,纳税人需在当地邮政所开设储蓄账户,并每月预储至少一个月的税款。
  每月征期届满前5日内,邮政部门从纳税人邮政储蓄账户中划缴其应纳税款至县级邮政部门代征税款专用账户,并造具代征税款清册。同时,对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邮政代征点应通知国税机关,由税源管理部门(税务分局、税务所)负责催缴。
  (四)邮政代征点代征的税款,应按日存入县级邮政部门代征税款专用帐户,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税款解缴。县级邮政部门应按月汇总所辖邮政代征点代开发票及代征税款金额,于次月税款征期结束前2日内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代征的税款,并进行IC卡报税、税控收款机的清零解锁。
  第六章 代征期限
  第十六条 代征期限按年确定,委托代征协议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与同级邮政部门一年一签。
  第七章 受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受托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开发票和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开发票和代征税款,依率计征,不得多征、少征或免征税款。
  第十八条 依法收取委托单位支付的代征手续费,收取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代征零散税收按入库税款的5%支付;代征固定个体工商户的“双定”税款按入库税款的1%标准支付。
  第十九条 邮政代征点征收税款遭到纳税人拒绝时,不得开具发票,应在24小时内报告给委托方,由委托方依法处理。
  受托单位不得对要求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税收保全及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受托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有关发票和税收票证的管理规定,领取、开具、保管、缴销发票和税收票证。
  第八章 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委托单位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开发票和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有义务、有责任对受托单位发票代开及税款代征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依法向受托单位支付手续费,支付手续费的标准:代征零散税收按入库税款的5%支付;代征固定个体工商户的“双定”税收按入库税款的1%标准支付。
  第二十三条 委托单位应依法及时向受托单位提供税控普通发票和代征税款所需的税收票证。
  第二十四条 委托单位有权检查邮政代开点代开发票和代征税款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委托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委托方应及时通知受托单位终止或修改协议。
  第九章 税收政策宣传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统一制作“委托代征和普通发票代开点”的标示牌,统一雕刻“××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附后)。
  第二十七条 统一印制税收政策宣传资料,邮政部门各代开点负责发放宣传资料,并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发放对象包括农村乡镇的行政事业单位、各村组及辖区内的所有纳税人。
  第二十八条 县级国税机关负责组织对受托单位代征人员进行税收政策、发票及税收完税证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辅导。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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