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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4652 纳税处理中的差旅补助限额应如何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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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6 13: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纳税处理中的差旅补助限额应如何掌握?
[案例]13000465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贵公司的董事长如果确实并不在公司任职,则对于其所发生的差旅补助应视为对董事长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其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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