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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政办发[2009]16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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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益政办发[2009]16号
文件名: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政办发[2009]16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8-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9]16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9]16号
  全文有效
  2009年8月12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税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基本建设项目是我市经济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增长点。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政府领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以票控税、过错追究”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主动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工作。
  二、明确管理范围
  基本建设项目税收管理范围包括我市境内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交通能源建设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林(田)水利建设项目、教育卫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建设项目、新农村建设项目等新建、续建和改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以及所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地方税收的管理。
  三、加强部门配合
  (一)及时交流信息。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职责,明确一名单位领导和一名直接责任人,定期将涉及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报送给市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发改部门应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上月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信息资料,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及明细、资金来源、批准文号、建设地址等信息。
  2、建设部门应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上月基本建设项目中标单位及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信息资料,包括项目名称、规划证编号、建设单位、建设地址、总投资额及明细、中标单位、开(竣)工时间、竣工验收情况等信息。
  3、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上月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的详细信息资料,包括土地使用证编号、土地使用者、坐落地点、土地面积、土地级等、出让(转让)价格、中标单位等信息;在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上季基本建设项目土地征用、出让(转让)信息。
  4、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上月止基本建设项目进度、项目验收等信息资料,包括项目名称、完工进度、实际投资金额及明细、工程款支付等信息。
  5、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审计结论作出后10日内,报送竣工决算审计结论。
  (二)实行纳税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在对财政性资金(含地方政府或民间配套资金以及地方政府担保和兜底融资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监管时,直接向财政部门结算工程款项的,支付每一笔工程款都必须凭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或“建筑业统一发票”;不直接向财政部门结算工程款项的,由财政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拨款时,按6%预留基本建设项目的纳税保证金。
  (三)强化税款征收。基本建设项目指挥机构应积极协助地税机关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税收征管,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税收管理,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代扣代缴相关税收,并自觉接受地税机关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
  四、坚持以票控税
  (一)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支付工程款项(含预付工程款)或结算工程款项时,必须凭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或 “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得接受其他任何发票、“白条”或收款收据支付工程款项(含预付工程款)或结算工程款项。
  (二)施工单位购进各种材料、接受各种劳务服务时,必须取得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方可付款。
  (三)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支付工程款项(含预付工程款)或结算工程款项时要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施工单位在支付各种材料款和劳务费用时也要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五、强化征收管理
  (一)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责任制。地税机关要按项目建立税收征管档案,按项目征收、结算税款。
  (二)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督促外来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三)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税收宣传辅导。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基本建设项目税收政策,积极主动做好纳税辅导和优化服务工作。
  六、严格过错追究
  (一)基本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工作及协税护税情况的奖励和过错追究,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建设项目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扣缴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报送纳税资料、进行申报纳税,以及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拒绝或者阻扰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责任。
  (三)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而支付工程款项(含预付工程款)或结算工程款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而支付各种材料款和劳务费用,导致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地税机关及其税务人员未按税法规定和相关制度进行征收管理,造成税收流失或混级混库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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