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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4643 个人股东转让股份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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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转让股份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13000464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股东转让股份给乙公司,由乙公司支付转让款项给该个人股东,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及条例的规定,乙公司为支付人,应为扣缴义务人,并需要按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相关规定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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