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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政办发[2009]1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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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益政办发[2009]18号
文件名: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政办发[2009]1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8-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9]1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9]1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8月12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随着我市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已成为我市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房地产税收已成为我市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抓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就是依托信息共享、数据比对,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各部门之间和业务流程之间房地产税收统一管理的有机衔接。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对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建立税收管理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市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共同抓好我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二、明确管理范围
  在从事房地产项目的立项、施工建设、房屋装饰装修、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的出让行为)、房地产销售、转让等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统称房地产税收。对上述税收,我市实行一体化管理。
  三、搭建征管平台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税务部门进行房地产税收征收与管理,应严格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操作程序和流程,运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核算软件》进行操作,确保房地产税收征管规范有序。
  (二)由地税部门牵头,组织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核算软件》系统进行修订完善,将税收征管软件对接到各部门的的信息系统,将税收征管作为办理产权登记的前置环节,确保系统高效精确运行。
  四、加强部门配合
  发改、规划、建设、国土、房管部门须在每月10日前向市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如下信息:
  (一)发改委在投资项目批准环节,报送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总额、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建设期限及开工时间等信息。
  (二)规划部门在规划许可证核准环节,报送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等信息。
  (三)建设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环节,报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经理、开工日期、发证时间等信息;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报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筑面积、工程用途、竣工验收日期、备案时间等信息。
  (四)国土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报送受让人、宗地面积、坐落位置、宗地用途、出让价格等信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受让)环节,报送转让方、受让方、土地坐落位置、土地使用权性质、土地用途、土地面积、成交金额等信息。
  (五)房管部门在商品房预售许可环节,报送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预售总面积(其中:住宅面积、商铺面积、办公面积、其它面积)、发证时间等信息;在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登记备案环节,报送转让人、受让人、项目名称、座落位置、房号、合同面积、合同金额、备案时间等信息;在房屋所有权登记环节,报送申请人名称(姓名)、原产权人、房屋坐落地址、产权种类、所在层数等信息。
  (六)税务部门应将采集的部门信息分项目全部输入微机管理,及时整理、归集、比对,建立房地产税收管理综合信息库,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办法,运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核算软件》,分项目进行税收征管。
  五、严格“先税后证”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行“部门配合、项目管理、先税后票、先票后费、先费后证”的管理办法。
  (一)纳税人在办理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前,纳税人必须先到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持施工决算书办理相关完税手续,由税务部门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或“建筑业统一发票”,建设部门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发票金额要求与施工决算书金额一致)办理相关缴费手续,然后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对没有开具发票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二)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在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时,纳税人必须按房地产部门确认的房地产销售、转让金额,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完税手续,由税务部门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票,房管部门和国土部门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办理相关缴费手续,然后办理产权登记。对没有开具发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销售、转让,一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三)对代征代扣单位,税款征收部门付给其代征代扣税款额2%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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