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
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私房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地税发[2009]61号
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私房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地税发[2009]61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0月26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私房装修税收管理,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张家界市私房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私房装修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私房装修税收管理,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私房装修是指对个人拥有的房屋(包括用于居住、办公、生产经营及其他用途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装饰、装修、改造的业务。
第三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私房装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是私房装修税收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并按规定缴纳相关地方税费。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费主要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企业)所得税、等。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各项地方税费,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确定:
(一)对能按有关规定设置帐簿,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并能正确计算盈亏及应纳税额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实行查帐征收。
(二)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收,按照规定的每平方米核定税额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税费=装修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额。
第六条 市局制定全市核定征收税额幅度标准,各区(县)局可根据本地经济状况,具体确定本地征收标准,并报市局备案后执行。全市私房装修税收税额幅度标准如下:
一、包工包料方式
(一)住房
1、普通住宅:7元-15元/平方米。
2、别墅:15-30元/每平方米。
(二)其他房屋:10-20元/平方米。
二、包工不包料方式
(一)住房
1、普通住宅:4-9元/平方米。其中,泥工:1-2元/平方米;木工:1-3元/平方米;油漆工:1-2元/平方米;水电工:1-2元/平方米。
2、别墅:6-18元/平方米。其中,泥工:1-4元/平方米;木工:2-7元/平方米;油漆工:2-4元/平方米;水电工:1-3元/平方米。
(二)其他房屋:5-13元/平方米。其中,泥工:1-3元/平方米;木工:2-5/平方米;油漆工:1-3元/平方米;水电工:1-2元/平方米。
第七条 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私房装修税收管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对于由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内的私房装修税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代征;对于其他私房(包括各类门面、住房、生产经营用房)装修税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或其他机构代征。
第八条 各区(县)地税局要积极与代征单位协商有关委托代征事宜,签定委托代征协议,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完善委托代征制度。
第九条 私房装修工程实行开工申报登记制度。纳税人与房屋业主订立装修合同或口头协议后,在进场开工之前,应到房屋业主所在地的代征单位领取并据实填写《个人房屋装修工程纳税登记审核表》(以下简称《登记审核表》)(附后),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临时施工队凭负责人身份证);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三)装修合同或协议;
(四)其他附送的相关资料。
房屋业主在对房屋进行装修前,应当督促委托装修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向私房装修工程所在的代征单位进行开工申报登记,如实申报纳税人名称及其他基本信息、承包方式、装修面积、装修项目、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十条 未进行开工申报登记而擅自开工的或在申报登记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代征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私房装修税收采用先预征后结算的办法。即纳税人在报送《登记审核表》时,根据申报的装修面积向代征单位交纳一定的预缴税款,装修工程完工后15日内,由房屋业主提供房屋装修结算资料,并督促纳税人到代征单位办理税款结算手续,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税收完税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建筑安装统一发票”。 房屋业主必须凭纳税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安装统一发票”支付私房装修工程款项,且发票必须保存5年以上。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各区(县)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辅导。代征单位应指定专人结报和解缴税款,税收票证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开。代征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经常深入装修现场,掌握工程进度,分户建立代征税收档案,及时足额代征税款。同时做到票款相符,月税月清,不得多征、少征或不征税款,不得不缴或少缴已征税款,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区(县)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代征单位和代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税收票据的领发结报,税款的解缴,报表的汇总统计,代征资料的存档等工作,各区(县)地方税务局都要建立制度,落实责任,定期考核,确保代征工作的正常运转和税款、票据的安全。
第十五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代征单位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联合代征单位认真开展私房装修税收摸底工作,建立私房装修税收基本信息底册。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私房装修税收档案、税源信息和税款征收电脑台帐。
第十八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