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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4724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否获得纳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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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6 13: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否获得纳税凭证?
[案例]1300047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规定,鉴于目前给所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条件尚不成熟,从2005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应区别以下情况,给纳税人分别开具完税证明: (一)对实行了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化程度较好的地区,以及纳入重点管理的纳税人,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纳税人是否提出要求,税务机关均应根据系统内掌握的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因出国、向境外转移财产、对外投资等原因需要完税证明并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二)虽实行了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但信息化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完税证明要求的,须提供合法身份证明和有关已扣(缴)税款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因此,可以按上述规定取得完税证明。 【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发文日期: 2010-6-28)规定: 自2010年8月1日起,凡向个人纳税人开具的完税证明,统一按此格式开具,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文件规定的证明样式停止使用。 】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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