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执行标准的通知
苏政发[2009]21号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执行标准的通知
苏政发[2009]21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2月2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区内及驻区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2009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帮助扶持各类企业恢复生产、走出困境,促进经济保持稳定增长,区政府亦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从2009年1月1日起,对矿产品税费征收执行标准作了较大幅度下调。
目前,我国经济企稳回升,逐步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矿产品市场价格也基本恢复,并相对稳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促进依法征收和据实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国务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郴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郴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品税费征收行为的通知》(郴政办发[2006]2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区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执行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矿产品税费征收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收标准停止执行。
附件:调整后的苏仙区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执行标准
1.粗铅:1000元/吨
2.锡精矿:3500元/吨
3.钨精矿:5000元/吨
4.铋精矿:1800元/吨
5.铜精矿:1300元/吨
6.铅精矿、锌精矿:450元/吨
7.锑精矿:900元/吨
8.铁精矿:55元/吨
9.硫精矿:20元/吨
10.莹石精矿:25元/吨
11.砒砂:20元/吨
12.5度以下铅锌原矿:40元/吨
13.6-10铅锌原矿:55元/吨
14.10度以上铅锌原矿:70元/吨
15.白钨原矿:30元/吨
16.锑原矿:55元/吨
17.铁铋锡原矿:30元/吨
18.铁铋、铁锡、铜锡、铜、锡原矿:25元/吨
19.铁、硫铁原矿:20元/吨
20.锰原矿:15元/吨
21.煤炭:80元/吨
22.煤场转运煤炭:10元/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