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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4959 股份制企业增资,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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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6 13: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股份制企业增资,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130004959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注意的是,《通知》中所称“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如: 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转增股本部分,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时,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来源于企业的资本增值。 使用留存收益部分转增资本实质上就是企业的一种利润分配行为。 因此,“增资”时对自然人股东按持股比例结转的部分,亦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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