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增的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13000467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税函【1998】第289号 中将“资本公积金”表述为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您提到的无法支付款项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属于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若转增个人股本,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只转增法人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