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同时取得工资与董事津贴如何纳税?
[案例]13000465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 ,那么其个人所所得税应该区分两种情况来计算,如果甲不在这12家公司任职,那么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甲在某公司任职同时兼任董事,那么这部分董事费计入当月工资薪金,一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