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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495 个人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房屋,再转租出去,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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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495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495
文件名: [12366]140000495 个人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房屋,再转租出去,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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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房屋,再转租出去,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12366]14000049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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