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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555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执行后,对境外机构取得境内机构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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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555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555
文件名: [12366]140000555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执行后,对境外机构取得境内机构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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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业税暂行条例执行后,对境外机构取得境内机构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12366]1400005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境外机构应就其取得的境内机构支付的借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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