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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556 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如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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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556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556
文件名: [12366]140000556 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如何缴税?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如何缴税?
[12366]14000055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由此可见,青苗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十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析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一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青苗补偿费不能适用《批复》规定征收营业税的,应该适用《通知》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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