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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4675 上市公司的员工取得的本单位股票期权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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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6 13: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的员工取得的本单位股票期权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1300046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员工取得本单位股票期权,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三)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 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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