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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1058 在股权转让中,如果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如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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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1058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1058
文件名: [12366]140001058 在股权转让中,如果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如何核定?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在股权转让中,如果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如何核定?
[12366]14000105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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