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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1059 某董事同事在A、B公司取得董事津贴,但不任职。该董事取得的津贴是否应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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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6 12: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1059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1059
文件名: [12366]140001059 某董事同事在A、B公司取得董事津贴,但不任职。该董事取得的津贴是否应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某董事同事在A、B公司取得董事津贴,但不任职。该董事取得的津贴是否应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12366]14000105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因此,对于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津贴,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在一个月内,在同一县(含县级市、区)范围内取得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级地域的,应分别计算。 因此,如果A、B公司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纳税人当月取得的董事津贴应合并计税,否则可以分别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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