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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916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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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916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916
文件名: [12366]140000916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2366]140000916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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