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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546 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过节费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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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546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546
文件名: [12366]140000546 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过节费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过节费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2366]1400005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 因此,单位在给退休人员发放过节费时应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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