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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140000509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攀生的送、转股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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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40000509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2366]140000509
文件名: [12366]140000509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攀生的送、转股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攀生的送、转股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12366]14000050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称限售股,包括: (l)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孽生的送、转股。 (2) 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因此,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限售股及由上述股份擎生的送、转股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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