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地税局
延边州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延州地税发[2013]68号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
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
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结合省统计局公布的
2012年全省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现就我州2013年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免征额度和住房公积金计税标准有
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其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度为110,631元。
二、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时,所采用的我州上一年度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219.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