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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1997〕15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反避税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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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发〔1997〕159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1997〕15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反避税工作的意见
发文日期: 1997-05-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反避税工作的意见
豫国税发〔1997〕15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反避税工作的意见
  豫国税发〔1997〕159号
  全文有效
  1997-05-07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动和深化全省涉外税收征管改革,加大反避税稽查工作力度,切实提高我省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现就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反避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反避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十八年来,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展迅速,涉外税收迅猛增加,利用外资直接投资的规模和速度的增长,为全省经济增长注入了巨大活力。但从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看却不尽亏,还有些企业产品的成本与出口的价格持平甚至高于出口价格,其根本原因在于有些外商利用转让定价(即违背独立企业间的正常交易原则和营业常规,将货物低价卖给境外的关联公司)等手段将利润向境外转移,逃避国家税收。
  针对跨国投资者转移利润,开展反避税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在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情况下,反避税工作在维护国家权益、保护投资环境、坚持依法治税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经过几年的探索,我省当前反避税工作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全省已形成一支素质较高、有一定涉外税收管理经验的涉外税收干部队伍;征管改革的推进,使重点稽查尤其是反避税稽查有了机制保障;转让定价税制的实施使我们有了一套比较完整、可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因此我省的反避税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现在必须抓紧实施,力求突破。
  二、加强领导,确定目标
  为了加强对反避税工作的领导,增强反避税工作的力量,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地须成立当地的反避税工作领导小组:
  1、年涉外税收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
  2、出口企业占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户数30%以上的;
  3、出口企业微利或亏损面达到出口企业总数50%以上的;
  反避税工作领导小组要由市地国税局主要领导任组长、涉外税收业务骨干组成,其工作机构设在涉外科。领导小组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要对1—3户企业实施反避税调查,条件成熟的要实施调整。
  三、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资料库
  反避税工作涉及对外商既得利益的调整,首先需要领导的支持。各地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反避税工作目的和意义,求得理解和支持;同时反避税工作需要大量的价格、利润水平等经济信息,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海关、外贸等部门的联系,搜集与出口商品有关的信息,坚持企业与关联企业往来申报制度,利用日常征管工作中掌握的资料建立企业经济效益指标评价体系,查找反避税的线索和实施调整的证据。今年总局将在省一级建立反避税的信息系统(包括价格信息、案例等),实现总局与省局的联网,2000年以前建立起中央,省、市三级联网的计算机网络,我省各地要利用现有设备争取尽早加入这个网络,为反避税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几点要求
  1、坚定信心,克服畏难情绪,从国内外的实践看,开展反避税从调查取证到实施调整需要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因此需要我们坚定信心,不畏困难,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来实现突破并积累成熟的经验。
  2,有理有据,注意工作方法。反避税与查处偷税案有明显的区别,各地要注意用大量的资料和合乎逻辑的论证让外商信服,必要时争取中方企业的理解和配合以减少工作的阻力,工作方法切忌简单和鲁莽。
  3、加强学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尽快适应工作。各地要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材料。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提高涉外税干的业务素质,以尽快适应这项工作。
  4、总结上报。各地每年反避税工作的年度计划应于当年元月31日前上报省局,工作总结及有关表格。案例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上报。
  5、各市地的反避税工作领导小组的成立情况及工作制度的建立情况应于5月31日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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