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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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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豫国税发〔2001〕125号 |
文件名: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1〕12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1-04-2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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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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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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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 国税发〔2001〕12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1〕125号
全文有效
2001-04-28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其中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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