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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1〕14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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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发〔2001〕148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1〕14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5-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1〕14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1〕148号
  全文有效
  2001-05-28
  各市国家税务局,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要求,针对不法分子以注册商贸公司为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案件的特点,为有力打击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不包括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商贸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必须严格进行审核
  (一)凡商贸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登记部门必须对其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银行帐号证明、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等有关证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同时必须对其经营地点进行实地勘察,且对其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经核实、确认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结束后,税务登记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的有关税务登记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部门(以下简称认定部门)。
  (二)凡商贸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认定部门一方面要要对纳税人的经营场所状况(地理位置、面积、租赁期限等)、经营规模(商品种类、进货渠道、销售对象、月销售量等)、从业人员情况(数量及身份)以及固定资产状况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另一方面必须对其报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及经营场地(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与其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资料进行核对及验证,如核对及验证有误,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经核对及验证无误后,严格按照《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取消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二、强化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管理
  (一)认真核定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
  1、对新认定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商贸企业),根据其经营场所状况、经营规模、从业人员情况以及固定资产状况和上报的预计年销售额核定其使用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使用量原则上最多不得超过25份,且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
  2、对新认定的商贸企业,经营前二个月内所需专用发票应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实行分次发售。每次发售量按认定部门核定的数量(25份)平均计算,但最多不得超过核定的数量和限额。
  3、专用发票核定数量及限额的调整。
  原则上所核专用发票的数量和限额一般不予调整。如所核数量及限额确实不能满足企业需要,企业可向认定部门提出调整申请,认定部门通知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对其所购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主要指有无真实货物交易)进行核查确认后,及时将核查确认情况反馈,由认定部门报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市级税务机关将审批结果及有关信息传递到区县级税务机关的认定部门,认定部门方可调整专用发票的数量或限额(限额调整应根据企业发生的真实交易确定)。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调整后,认定部门亦应及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再次传递给发票发售部门。
  (二)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专用发票领购和使用监控
  1、商贸企业经营第一个月期满后,管理部门应对其纳税申报、税款入库情况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通知发票发售部门,由发票发售部门继续发售第二个月的专用发票。从第三个月起,可按正常标准,将一个月的专用发票用量一次发售给商贸企业。
  2、凡商贸企业按正常标准发售专用发票后,如在一个月内需二次领购专用发票(未到纳税申报期),按照专用发票核定数量及限额调整的规定办理。
  3、对规模小、从业人员少、注册资金少、私营(或私人合伙经营)、集体以及经营场所简单的商贸企业,在暂认定期内使用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具体适用对象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三、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发售发票“验旧购新”制度和“两个月剪角作废”的规定
  商贸企业在领购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要对其购票记录以及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查验。对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旧票查验的,一律不予发售专用发票并通知稽查部门对其进行检查。
  在“限量、限面额发售”的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对辖区内一般纳税人自领购之日起两个月内未用完的专用发票一律剪角作废,并重新核定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和限额。
  四、加强对安装防伪税控系统的商贸企业的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企业发行、认证报税等防伪税控系统的各项管理工作。
  2、在2002年12月31日前,新认定的中、小型商贸企业三个月内不得安装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确需安装,企业可向认定部门提出申请,认定部门通知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对其所购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并将核查情况反馈认定部门,认定部门报经市级国税局批准后,通知税控设备管理部门为其办理防伪税控设备的安装手续,但只能授权发行最低开票限额万元(在机器中显示为十万元),同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部门,发票发售部门按照规定发售专用发票。
  修改安装防伪税控商贸企业开票限额要经过市级国税局批准。
  3、加强对安装防伪税控系统的新认定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监管
  管理部门要将每一户新认定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并在一年内按月递交巡查报告,强化对这些单位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和所领专用发票的监控。
  4、安装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必须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C卡和数据软盘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5、对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损坏、IC卡丢失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对其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确认无误后方能办理购票、补领“两卡”手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五、定期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认真的纳税评估
  稽核部门必须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办法》和我省《增值税申报与稽核操作办法》对商贸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的纳税评估,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要重点进行评估。发现税负偏低等异常情况须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同时必须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待检查结束后,视其情况再进行处理。
  六、严把商贸企业取得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关
  对所有商贸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在其申报抵扣时,必须通过认证系统进行认证。对认证相符的,允许按规定进行抵扣;对认证不符的一律不得抵扣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协查。
  以前我省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此文件有抵触的,一律按此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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