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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1]第256号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发售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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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1]第256号
文件名: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1]第256号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发售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发售工作规程》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1]第256号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发售工作规程》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1]第256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2月30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现将《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发售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到发票管理局。
附件: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发售工作规程
一、为加强发票发售与税款征收间的联系,堵塞发售发 票环节与征收环节脱节造成的税收流失漏洞,更好的以票控税,特制定本规程。
二、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使用地税发票的,填制《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FP011),申请刻制发票专用章,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将核批的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购票方式(批量供应,验旧供新,交旧供新)填制《普通发票领购簿》(FP049),并登记《发票领购簿底册》(F P 043)。纳税人根据用票情况建立《发票登记簿(分类出纳帐)》(FP 012)。
三、临时到本市辖区内从事临时经营的,或在本市辖区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的,或在本市辖区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临时使用发票的,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108),经主管税务机关局长审批后,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担保人或者根据所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1000元1成无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收取发票保证金应开具《发票保证金收据》(FP052)。
发票保证金应设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山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四、发票采用限量供应原则。主管税务机关按月限量向企业发售。
五、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普通发票领购簿》、按照核定的数量、验旧供新方式以下列程序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1、纳税人凭《普通发票领购簿》到管理所(科)领取经管理员签章并签署供票意见的《发票领购审批表》,去发票发售窗口领购发票。
2、发票发售窗口将《发票领购审批表》、《普通发票领购簿》、纳税申报表以及完税证相互对照审核,并查验已用发票有无违章行为,审核无误后,方可售予发票。
3、发现有少缴税款或发票违章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违章处罚最低标准(暂行)》的规定进行处理,2000元以下罚款的当场开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CF010),2000元以上罚款的,按照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终结后将处理结果填至《发票领购审批表》,发票发售窗口方可售予发票;拒不接受处理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主管局长批准,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六、饮食行业纳税人在领购饮食业定额发票时,必须在定额发票的发票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印模,经地税机关核查无误后,方可领回使用。
七、对不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正规,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行业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局长批准,可售予百万元建筑发票,其他建筑业户只准售予万元版建筑发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八、本规程自2001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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