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1]第255号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1]第255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现将《新乡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各税务局提出以下要求:
1、对2002年1月1日前非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机关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报至发票管理局。
2、停止其代开发票,将2002年1月1日前带开发票全部收缴交发票管理局。
3、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单位代开发票需经发票管理局批准。
4、根据机构改革要求未设发票管理所的基层局,发票的发售、代开等职能暂由征收大厅发票发售窗口代理。
附件:新乡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规定
一、 为加强对地税普通发票的代开管理,防止偷税漏税,特制定本规定。
二、代开发票是税务机关的职权,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代开发票行为。
三、申请代开发票的主体包括:1、临时到本市辖区内从事临时经营的,或在本市辖区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临时使用发票的,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及有关证明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2、需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用收据、白条等非法凭证换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持有关证明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或换票。
四、各税务主管局固定在征税大厅发票管理环节集中代开发票。各县(市)局对临时到本县(市)辖区内从事临时经营,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可以将为其代开发票的权力下放到基层税务所。
五、税务机关审核确认需开具普通发票的经营业务确实存在,相关证明属实,需开具普通发票的经营业务所需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及附征税费完税后,开具发票交纳税人。
六、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使用《新乡市临时经营发票》,加盖各主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
(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发票管理局统一刻制)
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后,同时登记《代(监)开发票分户明细账》(FP021)和《代(监)开发票分类明细账》(FP022),按期编制《代(监)开发票情况统计表》(FP023)。
(三表备注栏填完税证号码)
八、本规定自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