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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02〕2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豆粕征收增值税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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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函〔2002〕20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02〕2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豆粕征收增值税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1-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豆粕征收增值税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2〕2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豆粕征收增值税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2〕20号
  全文有效
  2002-01-16
  近接部分市地反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两个文件先后下发后,由于文号编排问题,执行中不易把握。为了正确执行政策,经请示总局,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豆粕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执行,文号编排不影响文件的执行时间。
  二、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它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三、为保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内生产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仍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给予退还。
  执行中还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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