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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04〕23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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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函〔2004〕233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04〕23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4-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豫国税函〔2004〕23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豫国税函〔2004〕233号
  全文有效
  2004-04-19
  抄送: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许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请示》(许国税发[2004]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商贩,经销免税农业产品,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需要代开普通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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